問答題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A公司未設董事會,僅任命丙為執(zhí)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擬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戊。甲于同日分別向乙、丙、丁發(fā)出通知書就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同意。乙、丙分別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復,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項股權轉讓事項作出任何答復。 戊在對公司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fā)現: (1)乙在公司設立時以機器設備折合30萬元用于出資,而該機器設備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0萬元; (2)公司股東會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決定將公司在該年度獲得的可分配利潤10萬元全部分配給股東,并于4月底實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訴狀,庚以其與丁之間訂有《隱名投資協(xié)議》為由,要求丁向其返還A公司2016年度的分紅;雙方約定由庚實際出資,以丁的名義向A公司出資,公司分紅歸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報酬。同時,丁未經A公司任何人員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紅利,要求A公司實施分紅決議,向其支付應得紅利。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受讓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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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A公司未設董事會,僅任命丙為執(zhí)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擬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戊。甲于同日分別向乙、丙、丁發(fā)出通知書就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同意。乙、丙分別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復,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項股權轉讓事項作出任何答復。 戊在對公司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fā)現: (1)乙在公司設立時以機器設備折合30萬元用于出資,而該機器設備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0萬元; (2)公司股東會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決定將公司在該年度獲得的可分配利潤10萬元全部分配給股東,并于4月底實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訴狀,庚以其與丁之間訂有《隱名投資協(xié)議》為由,要求丁向其返還A公司2016年度的分紅;雙方約定由庚實際出資,以丁的名義向A公司出資,公司分紅歸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報酬。同時,丁未經A公司任何人員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紅利,要求A公司實施分紅決議,向其支付應得紅利。丁未作答復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A公司未設董事會,僅任命丙為執(zhí)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擬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戊。甲于同日分別向乙、丙、丁發(fā)出通知書就股權轉讓事項征求同意。乙、丙分別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復,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項股權轉讓事項作出任何答復。 戊在對公司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fā)現: (1)乙在公司設立時以機器設備折合30萬元用于出資,而該機器設備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10萬元; (2)公司股東會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決定將公司在該年度獲得的可分配利潤10萬元全部分配給股東,并于4月底實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訴狀,庚以其與丁之間訂有《隱名投資協(xié)議》為由,要求丁向其返還A公司2016年度的分紅;雙方約定由庚實際出資,以丁的名義向A公司出資,公司分紅歸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報酬。同時,丁未經A公司任何人員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紅利,要求A公司實施分紅決議,向其支付應得紅利。A公司不設董事會,僅任命丙為執(zhí)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