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郭×,男,22歲,原系某縣城臨時工。郭某于1994年2月8日與鎮(zhèn)上一女青年劉某談戀愛。因郭性格暴躁,劉某提出斷絕戀愛關系,郭不同意并繼續(xù)糾纏。一天中午,郭到劉家說要再和劉好好談談,并表示繼續(xù)保持戀愛關系,劉仍不同意。郭想“生米做成熟飯”,于是乘無別人在家之機強行將劉某奸污,后逃走。此后劉常一人呆坐流淚,經(jīng)醫(yī)生診斷,劉因精神受到剌激患了反映性精神病。后劉家告發(fā),郭被逮捕歸案。法院開庭審判前,被告人委托律師鄭某擔任自己的辯護人。庭審中,鄭律師就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為被告人進行了辯護,同時對被告人進行了法制教育,要求被告人認罪服法。當律師指責被告人強奸劉某的行為時,被告人提出反駁,認為不是強奸而是搞對象。被告人認為鄭某的發(fā)言對自己不利,能不能拒絕律師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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