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我國《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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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

新西蘭籍華人A在當地注冊了一家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回國內投資,出資20萬美元與中方合營者建立了一家注冊資本100萬美元的合資企業(yè),因中國合資企業(yè)法規(guī)定外商投資的下限是注冊資本的百分之25%,所缺5萬美元,他以來華投資花費旅差費不少為由,要中方合營者代他投資,由他享有股權。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幣折合成美元5萬出了資本。
該項目需引進國外技術,A一手操辦,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營者的委托向技術供應方購買技術,又代表技術供應方收技術價款,要求合資企業(yè)把購技術的外匯30多萬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蘭公司賬戶。中方合營者與他簽訂的委托合同規(guī)定,他向技術供應方付款之后應向中方提供發(fā)票,也一直沒有提供。技術供應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據有關方面評估只占合同價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項目內容沒有提供,后由合資企業(yè)另行購買或自行設計。當時中國政府規(guī)定,技術引進合同應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但該合同未經上報批準,規(guī)避法律,僅以合資合同附件的形式上報備案。
合資企業(yè)營運兩年之后,A的新西蘭公司因違反當地的法律,被新西蘭政府撤銷,不復存在。但A一直隱瞞真像,未向董事會報告,并繼續(xù)以該新西蘭公司的名義分取合資公司的紅利,并在中方與其糾紛發(fā)生后,仍以該公司的名義簽發(fā)授權委托書,指派律師與中方談判。問:

該合資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無效,如何處理?如果無效被認定無效,是否可以以當時都由雙方認可,有的還有中國行政當局批準或領導人簽字同意為抗辯?
5.問答題

新西蘭籍華人A在當地注冊了一家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回國內投資,出資20萬美元與中方合營者建立了一家注冊資本100萬美元的合資企業(yè),因中國合資企業(yè)法規(guī)定外商投資的下限是注冊資本的百分之25%,所缺5萬美元,他以來華投資花費旅差費不少為由,要中方合營者代他投資,由他享有股權。于是中方以自己的人民幣折合成美元5萬出了資本。
該項目需引進國外技術,A一手操辦,他的公司既受中方合營者的委托向技術供應方購買技術,又代表技術供應方收技術價款,要求合資企業(yè)把購技術的外匯30多萬美元全部打入他的新西蘭公司賬戶。中方合營者與他簽訂的委托合同規(guī)定,他向技術供應方付款之后應向中方提供發(fā)票,也一直沒有提供。技術供應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據有關方面評估只占合同價值的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的大量項目內容沒有提供,后由合資企業(yè)另行購買或自行設計。當時中國政府規(guī)定,技術引進合同應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但該合同未經上報批準,規(guī)避法律,僅以合資合同附件的形式上報備案。
合資企業(yè)營運兩年之后,A的新西蘭公司因違反當地的法律,被新西蘭政府撤銷,不復存在。但A一直隱瞞真像,未向董事會報告,并繼續(xù)以該新西蘭公司的名義分取合資公司的紅利,并在中方與其糾紛發(fā)生后,仍以該公司的名義簽發(fā)授權委托書,指派律師與中方談判。問:

A代表合資企業(yè)訂立的技術買賣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