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張某于2003年10月1日向劉某借款2000元,約定張某于2003年10月20日歸還,但到期后張某拒絕歸還借款,劉某于是在11月2日到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歸還借款。法院收到劉某的起訴狀后認為符合起訴條件,于年11月11日立案,并通知了當事人。11月18日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給被告張某,但張某未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組成了合議庭,經認真調查,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徑行判決張某歸還劉某欠款2000元。張某不服,在接到判決書后第10天向上一級法院提交了上訴狀。上一級法院受理上訴后,對案件進行了認真審理,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本案中存在哪些程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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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朱某于98年3月9日上午到甲市工商銀行某儲蓄所存款16000元,將填好的單據和16000元交給營業(yè)員。營業(yè)員由于粗心,在填寫和打印存款單時,寫成160000元,即多加了一個“0”。朱某拿到存單一看,沒有說什么就回家去了。當天下午,朱某到工商銀行用上述存單取款15000元。儲蓄所在核對賬目時發(fā)現(xiàn)缺少十多萬元,經查賬、核對單據查明系朱某的存單打印錯誤,即錯把存款“16000元”打印填寫為“160000元”,工商銀行儲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朱某,說明情況,要求改正存款單。但朱某不同意,他認為他就是存款160000元。無奈之下,甲市工商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朱某存款數額為16000元,載明“160000元”的存款單無效。法院對起訴狀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甲市工商銀行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即使按原告甲市工商銀行所述,被告朱某實際存款16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員粗心出錯,誤填寫為160000元,被告已取款15000元。法院認為,被告仍有1000元存于原告處,因此,原告的民事權益并未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作為原告起訴。甲市工商銀行只能是不按“160000元”支付,應由朱某向法院起訴,甲市工商銀行在訴訟中作被告。本案屬于何種類型的訴訟?請說明理由。
3.問答題朱某于98年3月9日上午到甲市工商銀行某儲蓄所存款16000元,將填好的單據和16000元交給營業(yè)員。營業(yè)員由于粗心,在填寫和打印存款單時,寫成160000元,即多加了一個“0”。朱某拿到存單一看,沒有說什么就回家去了。當天下午,朱某到工商銀行用上述存單取款15000元。儲蓄所在核對賬目時發(fā)現(xiàn)缺少十多萬元,經查賬、核對單據查明系朱某的存單打印錯誤,即錯把存款“16000元”打印填寫為“160000元”,工商銀行儲蓄所第二天即派人找到朱某,說明情況,要求改正存款單。但朱某不同意,他認為他就是存款160000元。無奈之下,甲市工商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朱某存款數額為16000元,載明“160000元”的存款單無效。法院對起訴狀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甲市工商銀行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不予受理。其理由是,即使按原告甲市工商銀行所述,被告朱某實際存款16000元,由于其工作人員粗心出錯,誤填寫為160000元,被告已取款15000元。法院認為,被告仍有1000元存于原告處,因此,原告的民事權益并未受到侵害,因而不能作為原告起訴。甲市工商銀行只能是不按“160000元”支付,應由朱某向法院起訴,甲市工商銀行在訴訟中作被告。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