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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會計部門2016年開出和收到的票據情況如下:
①2月5日,收到A公司開出的3個月期限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一張,注明的出票日期為2016年2月4日,金額10萬元。
②2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戶B企業(yè)開出一張支票.由于B企業(yè)的全稱和金額不確定,因此出納在開出支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和“金額”。
③2月15日,為支付C公司的咨詢費,將D公司開具的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在背書時,出納在票據背面的“被背書人”處蓋了甲公司的簽章,在“背書人”處寫了C公司的名稱。
A.背書時應不記載背書人。被背書人應記載為“C公司”
B.甲公司出納的背書記載不符合規(guī)定
C.該記載會導致此票據不連續(xù)
D.該記載會導致付款人拒絕付款
甲公司會計部門2016年開出和收到的票據情況如下:
①2月5日,收到A公司開出的3個月期限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一張,注明的出票日期為2016年2月4日,金額10萬元。
②2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戶B企業(yè)開出一張支票.由于B企業(yè)的全稱和金額不確定,因此出納在開出支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和“金額”。
③2月15日,為支付C公司的咨詢費,將D公司開具的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在背書時,出納在票據背面的“被背書人”處蓋了甲公司的簽章,在“背書人”處寫了C公司的名稱。
A.出票日起10日內
B.出票日起1個月內
C.到期日起10日內
D.到期日起1個月內
甲公司會計部門2016年開出和收到的票據情況如下:
①2月5日,收到A公司開出的3個月期限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一張,注明的出票日期為2016年2月4日,金額10萬元。
②2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戶B企業(yè)開出一張支票.由于B企業(yè)的全稱和金額不確定,因此出納在開出支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和“金額”。
③2月15日,為支付C公司的咨詢費,將D公司開具的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在背書時,出納在票據背面的“被背書人”處蓋了甲公司的簽章,在“背書人”處寫了C公司的名稱。
A.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在出票時未記載的,票據也是有效的
B.由于“收款人名稱”是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因此甲公司開具的支票無效
C.由于“確定的金額”是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因此甲公司開具的支票無效
D.確定的金額可以授權補記,在出票時未記載的,票據也是有效的
甲公司會計部門2016年開出和收到的票據情況如下:
①2月5日,收到A公司開出的3個月期限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一張,注明的出票日期為2016年2月4日,金額10萬元。
②2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戶B企業(yè)開出一張支票.由于B企業(yè)的全稱和金額不確定,因此出納在開出支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和“金額”。
③2月15日,為支付C公司的咨詢費,將D公司開具的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在背書時,出納在票據背面的“被背書人”處蓋了甲公司的簽章,在“背書人”處寫了C公司的名稱。
A.2016年5月12日
B.2016年6月1日
C.2016年5月18日
D.2016年6月14日
甲公司會計部門2016年開出和收到的票據情況如下:
①2月5日,收到A公司開出的3個月期限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一張,注明的出票日期為2016年2月4日,金額10萬元。
②2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戶B企業(yè)開出一張支票.由于B企業(yè)的全稱和金額不確定,因此出納在開出支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和“金額”。
③2月15日,為支付C公司的咨詢費,將D公司開具的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在背書時,出納在票據背面的“被背書人”處蓋了甲公司的簽章,在“背書人”處寫了C公司的名稱。
A.確定的金額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稱
D.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乙公司2016年業(yè)務情況如下:
①1月,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金額為60萬的購貨合同。合同約定:交貨時付款。
②4月,供貨商按合同交貨,乙公司驗收入庫。但乙公司因產品銷售不暢,資金緊張,沒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之后。供貨商多次打電話、發(fā)函催要貨款,未果。
③9月,供貨商派專人及律師顧問到乙公司再次催要貨款。為了解決當時的“困境”,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金額為60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供貨商。供貨商到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乙公司存款賬戶余額僅有20萬元不足付款為由予以退票。④10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簽發(fā)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60萬,未背書轉讓就將該匯票交給了供貨商抵付貨款。之后供貨商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背書時未記載丁公司的名稱,丁公司拿到票據后自己將自己的公司名稱記載于被背書人處。匯票到期后,丁公司填寫了委托收款憑證并附上該銀行承兌匯票,經其開戶銀行A向承兌銀行B發(fā)出委托收款申請。承兌銀行對該匯票進行審查后拒絕支付。
A.乙公司將匯票轉讓給供貨商時應在被背書人處簽章,以保證背書連續(xù)
B.丁公司自己記載名稱于被背書人處的做法不具法律效力
C.銀行是因為背書不連續(xù)而拒絕付款
D.銀行是因為丁公司自己記載名稱于被背書人處而拒絕付款
乙公司2016年業(yè)務情況如下:
①1月,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金額為60萬的購貨合同。合同約定:交貨時付款。
②4月,供貨商按合同交貨,乙公司驗收入庫。但乙公司因產品銷售不暢,資金緊張,沒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之后。供貨商多次打電話、發(fā)函催要貨款,未果。
③9月,供貨商派專人及律師顧問到乙公司再次催要貨款。為了解決當時的“困境”,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金額為60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供貨商。供貨商到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乙公司存款賬戶余額僅有20萬元不足付款為由予以退票。④10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簽發(fā)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60萬,未背書轉讓就將該匯票交給了供貨商抵付貨款。之后供貨商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背書時未記載丁公司的名稱,丁公司拿到票據后自己將自己的公司名稱記載于被背書人處。匯票到期后,丁公司填寫了委托收款憑證并附上該銀行承兌匯票,經其開戶銀行A向承兌銀行B發(fā)出委托收款申請。承兌銀行對該匯票進行審查后拒絕支付。
A.A銀行是匯票的承兌人,應承擔付款義務
B.票據到期后.只要丙公司在約定期限內提示付款,承兌銀行就應無條件向丙公司支付匯票金額
C.承兌附有條件,視為拒絕承兌
D.銀行拒絕付款的做法正確
乙公司2016年業(yè)務情況如下:
①1月,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金額為60萬的購貨合同。合同約定:交貨時付款。
②4月,供貨商按合同交貨,乙公司驗收入庫。但乙公司因產品銷售不暢,資金緊張,沒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之后。供貨商多次打電話、發(fā)函催要貨款,未果。
③9月,供貨商派專人及律師顧問到乙公司再次催要貨款。為了解決當時的“困境”,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金額為60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供貨商。供貨商到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乙公司存款賬戶余額僅有20萬元不足付款為由予以退票。④10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簽發(fā)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60萬,未背書轉讓就將該匯票交給了供貨商抵付貨款。之后供貨商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背書時未記載丁公司的名稱,丁公司拿到票據后自己將自己的公司名稱記載于被背書人處。匯票到期后,丁公司填寫了委托收款憑證并附上該銀行承兌匯票,經其開戶銀行A向承兌銀行B發(fā)出委托收款申請。承兌銀行對該匯票進行審查后拒絕支付。
A.對乙公司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B.先付給供貨商20萬元,并要求乙公司補付40萬元
C.先為乙公司墊付,并要求乙公司盡快償還,同時按日向乙公司收取利息
D.停止乙公司簽發(fā)支票
乙公司2016年業(yè)務情況如下:
①1月,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金額為60萬的購貨合同。合同約定:交貨時付款。
②4月,供貨商按合同交貨,乙公司驗收入庫。但乙公司因產品銷售不暢,資金緊張,沒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貨款。之后。供貨商多次打電話、發(fā)函催要貨款,未果。
③9月,供貨商派專人及律師顧問到乙公司再次催要貨款。為了解決當時的“困境”,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金額為60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供貨商。供貨商到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乙公司存款賬戶余額僅有20萬元不足付款為由予以退票。④10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簽發(fā)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60萬,未背書轉讓就將該匯票交給了供貨商抵付貨款。之后供貨商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丁公司,背書時未記載丁公司的名稱,丁公司拿到票據后自己將自己的公司名稱記載于被背書人處。匯票到期后,丁公司填寫了委托收款憑證并附上該銀行承兌匯票,經其開戶銀行A向承兌銀行B發(fā)出委托收款申請。承兌銀行對該匯票進行審查后拒絕支付。
A.有權要求乙公司賠償1000元
B.有權要求乙公司賠償12000元
C.無權要求乙公司賠償
D.如不獲付款可以繼續(xù)找乙公司追索
最新試題
李某在對劉某簽發(fā)支票時,存在的錯誤之處在于()。
下列各項中,有關匯票與支票相互區(qū)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劉某將現(xiàn)金支票背書轉讓給徐某,遭到拒絕,徐某做法是否合理(),理由是()。
銀行卡的境內卡是由境內商業(yè)銀行發(fā)行的,只能在境內使用。
該企業(yè)開出的這張支票屬于()支票。
銀行卡只能由商業(yè)銀行向社會發(fā)行。
只有法人組織才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都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但有數量限制。
銀行應該對出票人處以罰款金額為()元。
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可以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也可以提取現(xiàn)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