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的場合,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
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并移轉于第三人.債的概括承受,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
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
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關系的單方行為.
最新試題
后合同義務
提存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
提存的概念
混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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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的法律性質
抵銷的效力
提存的原因
代為清償?shù)姆蛇m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