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審計人員在進行福特公司1997年長期投資審計時,查明該企業(yè)“長期投資”項目有兩個明細科目,“股票投資”明細科目期末余額為200萬元,“債券投資”明細科目期末余額為100萬元。本期與長期投資有關的“投資收益”科目貸方發(fā)生額共計30萬元,其中股票投資的股利收益為20萬元。債券投資的利息收益為10萬元。審計人員通過進一步審核“長期投資”賬簿及有關資料得知以下信息:
(1)1997年1月1日,該企業(yè)用200萬元購人萬科公司股票200萬股,占萬科公司股票總數(shù)的60。萬科公司1991年稅后利潤為100萬元,1997年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給福特公司計20萬。
(2)1997年1月1日,福特公司用108萬元購人四年期,面值為100元,票面利率為10%債券1萬張,該債券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其溢價按直線法攤銷。

計算“長期投資”和“投資收益”的應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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