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加害行為時所有共同侵權人都處于同樣的地位,都實施了具體的行為,其作用相當或者大致相當。
二人或者惹人以上共同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危險行為,對造成的損害后果不能判明誰是侵權人的情況。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
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過錯,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減輕或免除行為人責任的理由,也稱為免責事由。免責事由需要法定或約定。對于特殊侵權行為,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免責事由的條款。
單獨一個人作為加害人實施侵權行為,并對其承擔損害賠償?shù)蓉熑畏绞降呢熑涡螒B(tài)
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責任和為自己管領下的物件致害負責的責任,有的稱之為轉承責任或者間接責任。
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就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因為他人的侵害而產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嚴重的精神反?,F(xiàn)象。
被侵權人因其財產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分為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間接損失(消極損失)
最新試題
共同正犯
法律責任聚合(責任重合)
用人者責任
民事責任競合
商業(yè)誹謗
監(jiān)護人責任
數(shù)人承擔按分得侵權責任
補充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
共同危險行為(準共同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