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1年,結婚已經3年的潭亮和齊芬因經濟問題經常爭吵,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協(xié)議離婚。2歲的兒子潭茗由齊芬撫養(yǎng)。離婚后,齊芬既要工作又要帶孩子,生活十分艱難,潭亮得知后常常過來幫忙,雙方的矛盾有所緩和。1993年10月1日,經雙方父母、朋友的撮合,潭亮和齊芬在舉行了一個簡單的復婚儀式后,又重新開始共同生活,但并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手續(xù)。自舉行婚禮后,他們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潭亮每月按時把所得的收入交給齊芬,另外還以共同的名義買下了一套房子。就在生活、工作一切都順利的時候,2001年7月,潭亮、齊芬?guī)е⒆釉谝淮温糜瓮局性庥鲕嚨湥读梁吞盾攬鏊劳?,齊芬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第三天死亡。經查,潭亮和齊芬有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潭亮另有于2000年5月以個人名義的存款10萬元。現(xiàn)潭亮的父母與齊芬的父母為這筆財產的繼承問題發(fā)生糾紛。本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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