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年逾七十的楊某終身未嫁,幾年前因患病而行動不便。她拿出多年的積蓄雇傭了一個小保姆王某。心地善良的王某盡心盡力地伺候楊某,楊某頗為感動。2002年11月,楊某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二人一同來到保險公司,為王某辦理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期限是2年,受益人是楊某。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需要被保險人簽字,王某不識字,就只會寫個簡單的“王”字,保險公司沒有異議,并給二人開具了保單,楊某也按合同約定交納了保險費。2003年10月,王某在出外辦事時不幸遇車禍身亡,楊某為其辦完后事后到保險公司理賠,不料保險公司卻拒絕給付,理由是楊某與王某非親非故,投保人楊某對被保險人王某不具有保險利益。而且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即出具本人親自簽名的書面文件,而王某只簽了一個姓在上面,于法不符,因此保險合同無效。楊某再三交涉不成,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該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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