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1年9月6日,甲某將1000公斤的芐磺胺(農藥中間體原料)提供給乙某加工。2001年9月21日,乙某因需購進一批加工設備而向丙某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在丙某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乙某未經(jīng)甲某同意即將甲某提供的原料加工成的半成品芐磺隆質押給丙某。丙某不知此芐磺隆為甲某提供給乙某加工的。合同簽訂當日,丙某將10萬元借款支付給了乙某,乙某亦將全部半成品芐磺隆移交丙某占有。2001年11月19日,甲某到乙某處提取芐磺隆,得知該貨物已質押給丙某,隨即提出異議,直接向丙某追要。丙某認為該貨物已作為其債權的擔保,在乙某償還借款之前拒絕返還。后來,丙某、甲某、乙某多次共同協(xié)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故甲某以乙某和丙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丙某與乙某之間的質押合同無效。乙某與丙某之間的質押合同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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