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0年8月12日,甲實業(yè)公司向以農業(yè)銀行借款7萬元,借款期限從2000年8月13日至2001年9月13日。丙農機公司作為擔保單位,在擔保協(xié)議上簽字。該擔保協(xié)議書第8條約定:“借款到期日后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由擔保單位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還貸罰息。”甲公司于同年10月和12月兩次向以農行償還貸款2萬元。2001年12月底,甲公司負責人打電話告知乙農行,該公司準備用貨物抵償尚欠的貸款,乙農行答復表示同意。但至2002年1月上旬,乙農行口頭告知甲公司,要將甲公司尚欠的貸款轉給擔保人丙公司。因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暫不在單位,乙農行向丙公司表示待春節(jié)后再協(xié)商還貸問題。
但到2002年2月上旬,乙農行未與甲公司和丙公司商量,即直接從丙公司存款中扣劃54217.20元。爾后通知丙公司以此款清償甲公司所欠的貸款。丙公司認為在債務人甲公司尚有償債能力,且表示以貨物頂債的情況下,乙農行擅自扣劃丙公司存款的行為是侵權,遂提起訴訟。

本案保證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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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將1000萬元人民幣存入A建行支行,由該行出具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一張,定期半年。同日,甲公司向A建行支行出具一份保證書。約定甲公司以上述存款作為乙企業(yè)2001年底前向A建行支行借款或申請承兌的還款之擔保,A建行支行有權直接扣款。A建行支行按該保證書約定分別于2001年9月13日、21日、25日、27日、28日分五次為乙企業(yè)共承兌798萬元。2001年9月至12月間,丙公司曾分5次向A建行支行出具不可撤銷擔保函,約定為乙企業(yè)匯票金額總計798萬元提供擔保,若乙企業(yè)不能按銀行承兌協(xié)議的規(guī)定將票款足額交存承兌銀行即A建行支行,由丙公司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承兌到期,乙企業(yè)未能履行還款義務,A建行支行直接從甲公司的存款內扣劃了798萬元。因乙企業(yè)一直未償還該筆欠款及利息,甲公司與2002年10月17日起訴,要求判令乙企業(yè)償還798萬元的借款及相應利息,丙公司對上述欠款的50%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乙企業(yè)償還甲公司798萬元欠款及相應利息損失,但由于A建行支行作為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向保證人丙公司主張權利,故丙公司免除保證責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A建行支行在法定期間內向保證人甲公司主張權利并實現(xiàn)了擔保債權,應視為向全體保證人主張了權利,故丙公司不能免除保證責任。丙公司辯稱,甲公司的保證與丙公司的保證并非共同保證。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擔清償50%欠款的連帶責任?
2.問答題

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將1000萬元人民幣存入A建行支行,由該行出具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一張,定期半年。同日,甲公司向A建行支行出具一份保證書。約定甲公司以上述存款作為乙企業(yè)2001年底前向A建行支行借款或申請承兌的還款之擔保,A建行支行有權直接扣款。A建行支行按該保證書約定分別于2001年9月13日、21日、25日、27日、28日分五次為乙企業(yè)共承兌798萬元。2001年9月至12月間,丙公司曾分5次向A建行支行出具不可撤銷擔保函,約定為乙企業(yè)匯票金額總計798萬元提供擔保,若乙企業(yè)不能按銀行承兌協(xié)議的規(guī)定將票款足額交存承兌銀行即A建行支行,由丙公司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承兌到期,乙企業(yè)未能履行還款義務,A建行支行直接從甲公司的存款內扣劃了798萬元。因乙企業(yè)一直未償還該筆欠款及利息,甲公司與2002年10月17日起訴,要求判令乙企業(yè)償還798萬元的借款及相應利息,丙公司對上述欠款的50%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乙企業(yè)償還甲公司798萬元欠款及相應利息損失,但由于A建行支行作為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向保證人丙公司主張權利,故丙公司免除保證責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A建行支行在法定期間內向保證人甲公司主張權利并實現(xiàn)了擔保債權,應視為向全體保證人主張了權利,故丙公司不能免除保證責任。丙公司辯稱,甲公司的保證與丙公司的保證并非共同保證。

債權人向共同保證人之一主張權利是否視為同時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3.問答題

2001年9月12日,甲公司將1000萬元人民幣存入A建行支行,由該行出具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一張,定期半年。同日,甲公司向A建行支行出具一份保證書。約定甲公司以上述存款作為乙企業(yè)2001年底前向A建行支行借款或申請承兌的還款之擔保,A建行支行有權直接扣款。A建行支行按該保證書約定分別于2001年9月13日、21日、25日、27日、28日分五次為乙企業(yè)共承兌798萬元。2001年9月至12月間,丙公司曾分5次向A建行支行出具不可撤銷擔保函,約定為乙企業(yè)匯票金額總計798萬元提供擔保,若乙企業(yè)不能按銀行承兌協(xié)議的規(guī)定將票款足額交存承兌銀行即A建行支行,由丙公司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承兌到期,乙企業(yè)未能履行還款義務,A建行支行直接從甲公司的存款內扣劃了798萬元。因乙企業(yè)一直未償還該筆欠款及利息,甲公司與2002年10月17日起訴,要求判令乙企業(yè)償還798萬元的借款及相應利息,丙公司對上述欠款的50%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乙企業(yè)償還甲公司798萬元欠款及相應利息損失,但由于A建行支行作為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向保證人丙公司主張權利,故丙公司免除保證責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A建行支行在法定期間內向保證人甲公司主張權利并實現(xiàn)了擔保債權,應視為向全體保證人主張了權利,故丙公司不能免除保證責任。丙公司辯稱,甲公司的保證與丙公司的保證并非共同保證。

甲公司的保證與丙公司的保證是否為共同保證?
4.問答題

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與乙技術開發(fā)中心及丙農展館、丁公司、戊公司5家單位共同為A公司向B銀行貸款人民幣300萬元提供擔保,并簽署了《借款擔保合同》。由于A公司未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B銀行于2002年以借款人A公司拖欠借款不還為由提供訴訟,要求判令A公司償還B銀行借款人民幣3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令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甲公司依此生效判決,分兩次(分別為2003年1月21日和2月20日)代A公司向B銀行還清了借款人民幣300萬元及相應利息。嗣后,甲公司分別向其他4家擔保單位發(fā)函,要求按每家20%的比例共同承擔保證責任,未果,遂向其他共同擔保人提起追索擔保份額之訴。被告乙技術開發(fā)中心辯稱:其系化工部下屬各研究、設計院所組建的一家全民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的相當于司局級的事業(yè)單位,不具有擔保主體資格,不能作保證人,故不承擔保證責任。
另查,乙技術開發(fā)中心是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的相當于司局級的單位,實行獨立核算,其經(jīng)費來源,一是承擔國家重點技術開發(fā)任務后按計劃撥給的經(jīng)費;二是通過科研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科研興小生產等籌集的資金。

原告甲公司的追償權是否受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約束?
5.問答題

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與乙技術開發(fā)中心及丙農展館、丁公司、戊公司5家單位共同為A公司向B銀行貸款人民幣300萬元提供擔保,并簽署了《借款擔保合同》。由于A公司未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期限歸還借款本息,B銀行于2002年以借款人A公司拖欠借款不還為由提供訴訟,要求判令A公司償還B銀行借款人民幣3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令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甲公司依此生效判決,分兩次(分別為2003年1月21日和2月20日)代A公司向B銀行還清了借款人民幣300萬元及相應利息。嗣后,甲公司分別向其他4家擔保單位發(fā)函,要求按每家20%的比例共同承擔保證責任,未果,遂向其他共同擔保人提起追索擔保份額之訴。被告乙技術開發(fā)中心辯稱:其系化工部下屬各研究、設計院所組建的一家全民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的相當于司局級的事業(yè)單位,不具有擔保主體資格,不能作保證人,故不承擔保證責任。
另查,乙技術開發(fā)中心是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的相當于司局級的單位,實行獨立核算,其經(jīng)費來源,一是承擔國家重點技術開發(fā)任務后按計劃撥給的經(jīng)費;二是通過科研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科研興小生產等籌集的資金。

被告乙技術開發(fā)中心是否具有擔保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