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公司向B公司購置100立方米原木,價值15萬元,在付款方式上,B公司以方便內部資金使用為由,要求甲公司提交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轉賬支票,另外5萬元支付現金。甲公司以銀行卡得很死,不方便提取太多的現金為由,不同意支付5萬元現金,表示以支票一次性支付,B公司無奈,只得同意。但是甲公司稱,原來說只開一張10萬元的支票,所以我公司已經在支票上填寫了10萬元金額,現在看來不能支付現金,只能將10萬元金額改為15萬元,B公司的經辦人員不同意,要求甲公司重新開一張支票,甲公司重新開了一張支票交付給B公司,但是在支票的背面書寫了不得背書轉讓的字樣。B公司因為拖欠數月的電話費,為了應付即將停機的警告,將此支票背書給C(電訊)公司,C公司接受該支票后,因工作耽誤,至3月16日才去提示付款,被銀行拒絕。如果C公司不能行使追索權,其票據權利是否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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