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公司是乙公司化妝品在某地區(qū)的代理銷售商。1996年甲公司以購買乙化妝品為由,先后對乙公司簽發(fā)了四張商業(yè)承兌匯票,并在匯票上簽章承諾,本匯票已經本單位承兌,到期日無條件付款。乙公司收票后,即按約定發(fā)出貨物。甲公司對收到的貨物提出質量異議,雙方數(shù)次傳真往來,未能協(xié)商一致。甲公司將乙公司生產的化妝品送國家化妝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乙公司持上述四張匯票于到期后,委托銀行收款時,均被銀行以付款人無款支付,該賬號已結清等為由拒付,乙公司遂以票據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乙公司訴稱:被告開出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已經被告承兌,到期應無條件支付。被告作為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法》的規(guī)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匯票,并承擔利息。
甲公司辯稱:原告貨物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我公司提出了質量異議,并要求退回我公司開出的匯票。我公司作為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故我公司拒絕履行票據義務是合理的。針對本案的爭議,請回答下列問題。

如何理清票據關系和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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