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6年5月,公民甲將自己的兩居舊樓房以40萬元的保險金額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險,保險期為1年。雙方依照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訂立保險合同,其保險單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險費,同意按照背面所載家庭財產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該保險單背面保險金額貿進出口公司簽訂了蘋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國出口蘋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貿公司與美國某公司簽訂了一份蘋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開出了信用證,外貿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開出一張面額為98.718萬元(扣除利息1.272萬元)的銀行匯票作為預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貿公司出具了100萬元的收條。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約將第一批貨交到外貿公司指定的碼頭出口。同年6月3日,應果品公司要求,外貿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額30萬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兌的匯票。果品公司接到匯票后,隨即將其質押給建行某分行,以貸款30萬元,但在背書欄未記載“質押”字樣,也未附粘單記明。
7月1日,匯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將該質押匯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結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質押無效。與此同時,果品公司遲不履行交貨業(yè)務,外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票據無效,建行某分行應將匯票返回。

該匯票質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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