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是民事主體基于某種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
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體整體的功能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
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jù)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新試題
親權
一般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
生命權
簡述保護人身權的方法與侵害人身權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區(qū)別。
單獨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
名譽權
緊急避險
身體權
侵權行為
共同加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