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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貨車的甲與騎自行車的乙相撞,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甲對此事故無過錯,是因為乙的自行車剎車失靈才導致輛車相撞。乙因此受損,花去醫(yī)藥費5000元。即使甲無過錯,也應當賠償損失,至少賠償2000元。
甲在醫(yī)院治病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甲向法院起訴,醫(yī)院聲稱與甲患病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了,無法提供病歷材料,此時法院可以推定醫(yī)療機構有過錯。
甲在超市購買了一個美的牌電飯煲,回家后第一次煮飯時電飯煲突然爆炸,甲的臉部被炸成輕傷。關于甲的救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公平原則是指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均沒有過錯,而又無法律規(guī)定可資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裁判機關根據(jù)公平原則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兩方之間合理分配損失的規(guī)則。
甲將自己的小轎車賣給同村的乙,已經(jīng)交付但還沒有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xù)。在此期間,乙駕駛該轎車撞傷了行人丙,乙負全責。此時甲乙對丙承擔連帶責任。
趙一駕駛汽車時,撞倒了正在過馬路的行人錢二,導致錢二骨折,后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趙一負全責。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對與侵權有關的概念的理解,下列正確的是()
甲為某市醫(yī)院感染病醫(yī)生,朋友乙患有乙肝,曾讓甲幫忙看病并開藥。后甲乙關系變得惡劣,乙當眾曝光將甲有私生子的秘密,甲遂也當眾曝光乙的病情。甲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
侵權責任為位于《民法典》的最后一編,具有兜底的作用,至此《民法典》形成了“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為——民事責任”四位一體的立法體例。從權利本位視角來看,侵權責任編屬于護權法,即侵害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甲養(yǎng)有一只拉布拉多狗,因疫情原因,甲失業(yè)在家,經(jīng)濟拮據(jù),無法再繼續(xù)養(yǎng)狗。遂某天天黑趁無人注意,將該狗運到離家十公里遠的河邊遺棄。第二天,該狗將在河邊玩耍的幾個小學生咬傷。此時,甲應當對此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