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肖慶、王氏夫妻有1棟二層樓房。1956年,肖慶病逝前立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交妻子王氏繼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無遺囑,死后其繼承人對遺留的房屋亦進行過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長子肖吾貳(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與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兒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養(yǎng)曹鑄、曹萍為子女。1984年,某工廠征用了王氏所遺房產(chǎn),房屋折價款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從折價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鑄、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王氏的遺產(chǎn)。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對其不同程度的盡過贍養(yǎng)義務(wù),其中蒲英、肖德盡義務(wù)較多。
請回答以下問題:

被繼承人子女的養(yǎng)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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