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飛是某公司職員。1995年6月因公出國,從此失去音訊,至2000年6月,下落不明已達5年,公司準備申請人民法院宣告趙飛死亡,以便將其除名。趙飛的父母認為不能直接申請宣告趙飛死亡,而應該先申請宣告失蹤,否則就不讓申請。趙飛的妻子李悅不同意趙飛的父母的看法,不經(jīng)趙飛的父母同意徑直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趙飛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趙飛妻子的申請,于2000年8月30日宣告趙飛死亡,其財產(chǎn)被分給李悅及趙飛的父母,李悅不久便嫁給本單位司機張某,不幸剛結婚兩個月,張某因酒后駕車導致車毀人亡。2001年12月,趙飛突然回家。原來他出差到國外,被人騙走財物,又得了一場大病,經(jīng)不住別人慫恿,用隨身攜帶的公款與人合伙做起了生意,不想頭筆買賣就賠了,不敢回家,遂到邊境地區(qū)流浪了5年,因思家心切,終于回來了,回家后得知一切,大吃一驚,要與李悅復婚,李悅不同意,后來又要李悅和他父母歸還他財產(chǎn),李悅和父母也都不同意,趙飛不知道自己應該怎么做,遂來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問:
趙飛有權要求李悅和其父母返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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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
宣告死亡
民事權利能力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現(xiàn),法院撤銷了死亡宣告,下列對其法律后果的描述中錯誤的是()
下列關于合伙企業(yè)經(jīng)營積累的財產(chǎn)性質(zhì)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宣告失蹤
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
個體工商戶
甲、乙、丙合伙經(jīng)營一商店。甲被推選為負責人。在經(jīng)營期間,甲放棄了商店對丁享有的5萬元債權,甲的放棄債權行為()
入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