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王某為開服裝加工廠,向李某借了10萬元,購買了機器設備。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2年,利息為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2倍。2年后,眼看還款日期將近,而因整個服裝市場不景氣,銷售服裝無利可圖,王某沒有銷售服裝的經(jīng)驗,因此不但收不回成本,而且賠上了多年的積蓄。還款期限到了,李某向王某催要,王某答應說,就是變賣家中財產(chǎn)也要還給李某。后王某在拍賣家中財物時,朋友趙某知曉情形后告知王某,反正財產(chǎn)拍賣后的錢要還給李某,不如便宜以1萬元的價格將一臺價值5萬元的汽車賣給他。王某表示同意。其間,王某父親病故,其父有個人合法遺產(chǎn)20萬元,其母早亡,繼承人只有王某和王弟,因王弟遭遇車禍而殘疾,生活困難,王某明確表示放棄自己的繼承權。2個月后,王某的財產(chǎn)經(jīng)核算共拍賣了6萬元。李某得知王某以較低的價格把一輛汽車賣給了趙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經(jīng)賣了的汽車收回,重新拍賣。而王某和趙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認定王某和趙某之間買賣合同以及王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并要求趙某向自己返還汽車,以沖抵債務。
問題:

李某是否有權請求法院撤銷王某和趙某的買賣行為以及王某拋棄繼承權的行為?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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