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題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祖父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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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問答題1980年6月,江國明與張淑芬在雙方父母包辦下登記結婚。1982年10月,張生下 一男孩。江國明性情粗暴,夫權思想嚴重,經常打罵虐待妻子。為了孩子,張忍氣吞聲, 逆來順受。但江反而變本加厲。一天夜里,江在外打牌,很晚才回家,張正在喂孩子奶, 沒有來得及給江打洗腳水。江將張痛打一頓,揪住張的頭發(fā)往墻上撞,并一腳將張從炕上 踢下去。張傷心欲絕,決定向法院起訴離婚。縣法院認為夫妻吵嘴打架是常有的事,判決 不準離婚。自此以后,江的態(tài)度更加惡劣,張嘴就罵,抬手就打。張見離婚無望,丈夫 態(tài)度更加蠻橫無理,殘忍粗暴,于1988年帶著孩子離家出走。母子二人歷盡千辛萬苦, 來到西北某市。由于長期勞累,饑餓,張暈倒在路上。危難之際,返家探親的工人李長 順搭救了母子二人,用車把她們送到醫(yī)院治療。在醫(yī)院張向李表達了自己的感激之情,并 訴說了自己的困難處境,謊稱丈夫已死。于是李將張帶回自己單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 活,1990年2月生一女孩。李與張感情很好,對張帶來的孩子也十分疼愛。江國明在妻 子走了一年以后,才四處打聽妻子的下落。1991年5月,終于打聽到妻子的下落。1991 年?月,他來到妻子住處,要張隨他回去,張堅決不從。于是他來到法院,控告妻子重 婚,李長順乘人之危,霸占民妻。在審理中,張淑芬堅決不愿同江回去,否則就要死在法 院門口,江見張態(tài)度堅決,領回妻子的想法也動搖了。李長順則表示愿同張相伴終生。李長顧、張淑芬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本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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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離婚,須持經單位調解無效的證明,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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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強是王遠的堂兄,王麗是王遠的姨表妹,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王強和王麗是可以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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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的法定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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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是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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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小林在網上用支付寶花唄購買了名牌包包,一點珠寶首飾。事后和丈夫小明交代自己用支付寶花唄買了這些東西,小明沒有反對。直到離婚的時候,小明說這些都是小林買來自己用的不是共同生活花銷,不愿意一起承擔這筆債務,他沒有義務一起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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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現在的婚姻狀況如果屬于無效婚姻條件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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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絕是我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件,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fā)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便認為夫妻之義當絕,雙方必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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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收養(yǎng)法》規(guī)定的送養(yǎng)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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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僅以他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現行婚姻法是將忠實作為提倡性條款規(guī)定在總則中,而不是將其作為夫妻的實體權利、義務予以確認。

題型:判斷題

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后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題型:判斷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