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工程,監(jiān)理公司承擔施工階段監(jiān)理任務,建設單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定承包單位。在招標文件中對省內與省外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資格要求,并規(guī)定2002年10月30日為投標截止時間。甲、乙等多家承包單位參加投標,乙承包單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標保證金。11月3日由招標辦主持舉行了開標會。但本次招標由于招標人原因導致招標失敗。建設單位重新招標后確定甲承包單位中標,并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開始后,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并與甲承包單位協(xié)商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寫明了甲承包單位為保證施工質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設單位應支付的趕工費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經調查組技術鑒定,認為是甲承包單位為趕工拆模過早,混凝土強度不足造成。該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導致直接經濟損失4.8萬元。質量事故發(fā)生后,建設單位以甲承包單位的行為與投標書中的承諾不符,不具備履約能力,又不可能保證提前竣工為由,提出終止合同。甲承包單位認為事故是因建設單位要求趕工引起,不同意終止合同。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提請仲裁,仲裁機構裁定終止合同,甲承包單位決定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指出該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招標人招標失敗造成投標單位損失是否應給予補償?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