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乙化工機械制造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簽訂了一份買賣注塑設備合同,甲公司為買方,乙公司為賣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兩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設備10套,每套價格為15萬元,價款總計為150萬元;
(2)甲公司應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
(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4)因甲公司必須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開工投產(chǎn),為保證該合同的按時履行,由丙生物醫(yī)藥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與甲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該買賣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實際向乙公司給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設備,甲公司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了45萬元貨款。9月,該種注塑設備的市場價格因受供求關(guān)系的影響而大幅上漲,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的主張,要求將剩余的7套注塑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漲價要求,隨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的生產(chǎn),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對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jù)上述事實及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能否依法成立?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能否依法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應對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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