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碼頭工程的合同工期從1990年9月1日到1992年4月30日,在施工過程中,正遇上水運工程預算定額進行政策性調整,調整后的預算定額從1991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對此,承包人依據本工程合同文件特殊合同條件第四條中增加的條款,應該如何辦理工程費用的有關問題?特殊合同條件第四條--合同范圍,增加有下列條款:其中第三條規(guī)定“在合同執(zhí)行期間,國家對機械臺班費(包括勞務工資)和工資性津貼有政策性調整時,項目法人將根據本水運工程預算定額的變化,按發(fā)生的價差相應進行調整”;在第四條規(guī)定“由于定額改變,引起的價差調整范圍為:新的機械臺班費的工資性津貼,從公布之日起,以后進行的工程項目中所實際發(fā)生的機械臺班費和工資性津貼,在此之前已經完工部分及已經發(fā)生的相應費用均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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