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
應當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死庫容、興利庫容、重疊庫容、防洪庫容、調洪庫容、總庫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