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不具有效力,因為該房已抵押給乙
B.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權行使后租賃合同對新的受讓人具有效力
C.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權行使后租賃合同對新的受讓人不具有效力
D.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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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的抵押權優(yōu)于丙的質權受償
B.丙的質權優(yōu)于乙的抵押權受償
C.乙的抵押權與丙的質權按比例同時受償
D.乙的抵押權與丙的質權誰先受償應由他們抓鬮決定
A.丙不能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因為該車已質押給了乙
B.丙能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但乙可依質權向丙進行追償
C.丙能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乙不能向丙要求返還該車
D.甲與乙之間的質權合同生效
A.匯票可以質押
B.提單可以質押
C.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可以質押
D.公路渡口的收益權不可以質押
A.動產(chǎn)質權和不動產(chǎn)質權
B.不動產(chǎn)質權和權利質權
C.動產(chǎn)質權和權利質權
D.不動產(chǎn)質權、動產(chǎn)質權和權利質權
A.某大學的小汽車
B.自留山
C.某大學的教學樓
D.宅基地使用權
最新試題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無需比照股東會決議上的印章。
按照《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草案)》第406條之規(guī)定,抵押財產(chǎn)轉讓的,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繼續(xù)享有抵押權。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于2019年5月7日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列關于張三的答辯意見可能獲得法院支持的是:()
非上市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不需經(jīng)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下列關于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的表述正確的是:()
擔保法上的擔保方式,包括下列哪些:()
如果擔保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應該按照什么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還款,李四于2018年8月1日向張三發(fā)出催告函,要求張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三未予理睬。2019年5月7日起訴張三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移交的動產(chǎn)為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