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10萬元的人壽保險,指定其妻子李某為受益人。后來,王某與李某離婚。不久,王某又與張某結(jié)婚?;楹?,王某與張某辦理了一份寫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變更為張某”的公證書。但是王某并未將公證書變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險公司。1998年9月12日,劉某遭遇車禍身亡。張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領(lǐng)取保險金的要求。保險公司確認了張某與王某結(jié)婚后確實辦理了變更受益人的公證書但未將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認定該變更無效。保險公司按原合同的規(guī)定將保險金付給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張某于是起訴保險公司至法院。李某和張某誰能到給付的保險金?為什么?

答案: 此案涉及受益人的變更問題。被保險人對受益人的變更不需要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必須及時向保險人作出通知?!侗kU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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