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5年10月25日,甲征得其母的書面同意,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期限為10年,并指定甲、甲子乙為受益人。保險合同簽訂后,乙于2006年10月25日病亡。2007年6月25日甲母與甲爭吵。爭吵過程中,甲故意用棍棒擊打其母,導致其母傷殘。次日甲母自縊身亡。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為由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本案中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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