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3年3月5日,A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B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2億元;借款期限為2年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8%,2年6個月應付利息在履行義務借款之日預先一次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滿時一次全額歸還所借款項;借款用途為用于S房地產(chǎn)項目(以下簡稱S項目)開發(fā)建設;A公司應當按季向B銀行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和借款資金使用情況;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按借款總額支付1%的違約金。在A公司與B銀行簽訂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時,B銀行與A公司和C公司分別簽訂了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B銀行與A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 A公司以正在建設的S項目作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或不能承擔違約責任,B銀行有權用抵押的S項目變現(xiàn)受償。B銀行與C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或不能承擔違約責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項目變現(xiàn)受償后仍不足民補償B銀行遭受的損失時,C公司保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B銀行依照約定于2003年3月6日向A公司發(fā)放借款,并從發(fā)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個月的借款利息。2004年4月5日, B銀行從A公司提供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中發(fā)現(xiàn)A公司將借款資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糾正,A公司以借款資金應當由自己自行支配為由未予糾正。同年5月,B銀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為由拒絕償還借款。同年8月,B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償還借款,將用于抵押的S項目變現(xiàn)受償,同時要求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經(jīng)查:A公司實際投入S項目的資金為3800萬元,挪用資金15000萬元;S項目經(jīng)評估后的可變現(xiàn)價值為3500萬元;S項目建設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準手續(xù),但在抵押時未辦理抵押物登記;C公司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與B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時未獲得除A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認可,并隱瞞了與A公司的關聯(lián)關系。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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