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題對于以損壞、消失、變質的物證,應當復制模型、照片、繪圖、紀錄,并迅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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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

原告李德華與被告嚴慶菊結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兒李萍,并共同撫養(yǎng)。1993年12月,雙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決離婚,李萍由被告嚴慶菊撫養(yǎng),原告李德華每月支付撫育費 130元并負擔李萍的學費。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會友誼館觀看演出時因火災遇難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給李萍的親屬支付賠償金70000元、喪葬費6000元、奔喪費4000元,共計80000元。在處理李萍喪事過程中,原告李德華實際支出喪葬費用2700 元,被告嚴慶菊給付原告現金1000元,并購買了部分喪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對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賠償金和喪葬費的分割發(fā)生爭議而訴訟到人民法院。另,被告嚴慶菊系1995年5月被招為新疆石油局測井公司工人,工資收入較低。此前其無固定工資收入。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明人證實雙方當事人共同撫養(yǎng)李萍的證言。
(2)法院準許雙方當事人離婚并確定李萍隨嚴慶菊生活、李德華承擔部分撫育費的民事判決書。
(3)石油管理局支付給李萍親屬80000元賠償金的證詞。
(4)法院調查和庭審筆錄。

根據上述案例,請指出哪些是原始證據?哪些是傳來證據?哪些是言詞證據?哪些是實物證據?哪些是直接證據?哪些是間接證據?
5.問答題

原告:李二林,男,47歲,新疆烏魯木齊市鐵路分局教育中心視導員。住烏西地區(qū)八街二十棟。 
被告:劉江輝,男,25歲,無業(yè),住烏西地區(qū)五街40棟。 
被告劉江輝曾在原告任教的學校上小學。1979年冬的一天上課時,劉江輝偷偷讓別的同學傳看他貼在作業(yè)本上的郵票,正在課堂上講課的李二林見此情景加以制止,當時將劉貼有郵票的作業(yè)本收走。下課后,李二林對劉江輝上課時不遵守紀律的做法提出批評,并告知他將郵票貼在作業(yè)本上會損毀郵票。劉江輝接受批評,并請求李二林幫助他整理郵票。李同意幫助整理,即將劉沒有貼在作業(yè)本的郵票進行清洗晾干,然后陸續(xù)交給了劉。但有二張油畫郵票和部分貼在作業(yè)本上的郵票(均系信銷票)未能及時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掃房子時當作廢紙燒毀。不久,劉因故輟學離校,李二林無法找到劉講明郵票被燒毀的情況。從1985年起,劉江輝每年都有一次或兩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郵票,李總是解釋郵票已經被燒毀,無法歸還。1992年1月2日晚,劉江輝帶領五個人,攜帶行李到李二林家,向李索要郵票,李仍然解釋郵票已經燒毀,確實無法歸還,劉便以李要考慮其本人和家庭其他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脅,并在李家喝酒喧鬧一夜。次日早晨,由于公安人員干涉,劉江輝等人方才離開李家。但當日晚,劉又來到李家索要郵票,李被迫同意將郵票折價8000元,在同年1月30日前付給;劉江輝表示保證李二林的全家人不受他的侵害。雙方就此立了“字據”。同年1月21日,李二林以受劉江輝威脅才同意賠償滅失的郵票為由,向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立付給8000元的“字據”,并解決郵票已被燒毀的糾紛。劉江輝辯稱:他沒有威脅李二林,李二林自已同意賠償8000元。被李二林占有的郵票中有大龍、小龍郵票。

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證明對象具體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