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題1988年3月,張某將他與李某共有的一輛摩托車出賣得款2000元。李某在外地得知后即來信要求分得1000元,張某未給。1992年1月,李某回到本地再次向張追索,張給了1000元。2月,張向法院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起訴李某,要求李返還1000元,法院應(yīng)判決張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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