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駐德黑蘭外交領事人員案
1979年,伊朗爆發(fā)伊斯蘭革命,親美的伊朗王國政府被推翻。在革命過程中,示威游行的伊朗學生沖擊并占領了美國駐德黑蘭使館,扣留了美國駐伊使館的外交領事人員。為此,美國于l980年宣布凍結了伊朗在美國的資產。在釋放人質談判未能迅速取得結果的情況下,卡特政府派遣特種部隊潛入伊朗使用武力營救人質,但行動遭到失敗。與此同時,1979年11月29日,美國向海牙國際法院對伊朗提起訴訟,請求國際法院指示臨時保全措施,同時請求法院判定伊朗違反了《維也納外交領事關系公約》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準則。伊朗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其理由之一是認為扣押美國外交人員是民眾的行為,不是伊朗政府的行為,因此美伊兩國之間不存在爭端。案件進行過程中,美伊兩國繼續(xù)進行了談判,并最終達成了解決的方案,被扣押的美國外交領事人員獲得了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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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程序是國際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所采用的程序,不包括()。
使館中的外交秘書屬于()
國家基于主權,對于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來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和居留,并給予保護,這種做法屬于()
以處理對人權的大規(guī)模否定為重點的區(qū)域性人權保護制度是()。
聯(lián)合國締約國之間涉及人權保護的指控,適用的程序為()。
艾希曼作為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參與殺害了大量猶太人,二戰(zhàn)后逃亡阿根廷。1948年建國的以色列,在1960年通過特工人員將艾希曼從阿根廷綁架回以色列受審。以色列對艾希曼行使管轄權的依據是()
非締約國可以通過條約的加入程序()。
兩國敵對行為未伴隨戰(zhàn)爭狀態(tài),只是發(fā)生非戰(zhàn)爭武裝沖突,此時的法律狀態(tài)是()
關于國際法院的表述正確的有()
談判代表在條約正式簽署前的草簽()。